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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问答丨“剧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TA娱乐法
2024-08-26

“剧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影视剧组是影视剧摄制工作的执行方,指专为拍摄一部电影或电视剧由各种专业人员临时组织起来的人员集合体,又称摄制组,系影视剧制作单位或其他相关摄制单位组建的临时性机构。


而我国的影视剧剧组具有中国特色 ↓↓↓


  • 剧组有自己的独立公章

  • 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聘用人员

  • 有独立的财务、法务



但是,剧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一般在影视剧拍摄完成后即行解散,其对外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其组建单位(制作单位)承担。



按照影视行业惯例,在影视剧的摄制过程中,剧组负责组织、开展、执行包括筹措摄制资金、组织拍摄活动等在内的各项工作。一般来说,尽管影视组的摄制规模、周期等因素各不相同,但剧组中通常都包括导演组、制片组、摄影组、录音组、舞美组、演员组、灯光组、场务组等几大部门,统筹负责影视剧摄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一部影视剧从筹备到拍摄、制作完成的过程中,各部门导演、演员、工作人员等人员的聘用合同,通常由剧组代表摄制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此外,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合同一般也是以剧组名义对外签订,所盖的印章一般为“**公司**电影(电视剧)《**》摄制组”,这也符合影视行业惯例。


从司法实践上看,该类以剧组名义订立的合同,如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存在其他合同瑕疵,法院一般会认定合同属于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受到合同的拘束,应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895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A公司和B公司系电影《不***》的联合制作方,周某为电影《不***》进行剪辑工作。周某在本案中提交盖有A公司、B公司电影故事片《不***》摄制组印章的《(不***)视频前后期制作合同》,应认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即法院认定以摄制组为主体签订的、盖有摄制组印章的合同合法有效


剧组为签订合同之需,应刻制正式剧组印章。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的规定,2017年起,各地公安局取消“公章准刻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用章单位申请刻制各类公章,无需去公安机关进行审批或者备案,只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直接进行刻制。由印章刻制企业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统一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剧组刻章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电影/电视剧拍摄备案许可单、备案单上列明的出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地要求可能不统一,需要提前向当地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咨询)。因前述原因,使用剧组公章签订的合同可能被司法机关确认有效,因此,剧组公章应交由专人妥善使用和保管,避免因印章丢失、私自使用给剧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剧组(摄制组)作为在影视剧拍摄期间临时组建的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其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剧组的设立单位(制作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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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旭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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